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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部门的工附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函[1995]15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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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8 月 2 日,湘地税函[ 1995 ] 159 号发各地、洲、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5 ] 28 号)的规定,对铁路部门工附业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收入,包括行李、邮政车的装卸搬运收入,按“交通运输”税目中的“装卸搬运”依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旅客列车上的餐车、小卖收入,车站站台内的饮食服务收入等旅行服务收入以及行车公寓对外营业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 5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工务段所从事的运营铁路的中、小修理业务,铁路总公司向其清算的价款不征营业税;但工务段为企业专用铁路进行修理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工附业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征收营业税。

        四、对建筑段、总公司所属建筑公司为铁路系统内部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改扩建,总公司向其清算的价款不征营业税;但上述建筑公司、建筑段工程发包给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业总分包的纳税规定,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

        五、铁路工附业的营业税以能够核算营业收入的站、段为纳税单位,在取得收入的站、段所在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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