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濮地税发[1995]078号“关于粮食储备库专储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从财政部门取得粮食储备费(或称补贴)及利息补贴,是粮食部门提供储备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和价外费用,按《营业税条例》规定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的 “仓储业”项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