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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281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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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是指金融企业系统内部资金往来,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以及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或拆出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对金融企业将划入、拆入资金再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1995年度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已征收了营业税的,可在以后各期应纳营业税中抵扣或作退库处理。

  三、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征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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