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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6]00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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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我省以前规定与此文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关于纳税人在价外收取的罚息、罚款征税问题按照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泛指价外收取的一切款项,所以,只要是纳税人价外收取的款项,无论其具体名称是什么,都应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支票、转账凭证等征税问题金融保险企业在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过程中附带销售的支票、转账凭证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其收入均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各种彩票、有价证券的发行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的立法原则,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特殊规定除外)。而各种彩票、有价证券的发行,属于不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行为,因而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代理发行者取得 的发行手续费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  五、   六、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豫地税函[2009]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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