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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业窑炉修缮及其相连的工程作业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16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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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9 月18 日,湘地税函[1996]169 号复娄底地区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窑炉修理修配及其相连的工程作业收入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娄底地税发[ 1996 ] 031 号)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窑炉的修缮业务及其相连的工程作业应当征收营业税。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 号)明确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备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窑炉属构筑物范畴,对其进行修补加固,属于“建筑业~修缮”税目的征税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而不是指不动产,从上述营业税和增值税法规可以看出,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而工业窑炉属于不动产,因此对工业窑炉进行大中修理及装饰装修,理所当然属“建筑业”税目,应当征收营业税,不能征收增值税。

    三、对某一征税对象如何征税、征什么税,其主要依据是税收法令的规定,而不能以会计制度等相关经济法规为依据。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发生矛盾时应以税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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