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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罚款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25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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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12 月27 日,湘地税函[1996 ] 253 号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机构罚款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6 ] 04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金融机构罚款收入是否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收取的结算罚款收入、罚息收入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罚款收入,应并入金融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向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而取得的罚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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