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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干部疗弊院医疗执业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云地税函[1997]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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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干部保健委员会:

  你委《关于省干部疗养院在医疗执业中不应缴纳床位、伙食营业税的函》(云卫健发[199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医院、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病房住宿和伙食收入)免征营业税。据调查,省干部疗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医疗活动。且在该院的医疗执业中,疗养员住院是医疗的需要,住院床位费是按省物价局制订的“医疗收费标准”计算收取,伙食费也仅按成本核算计收。因此,同意对其为疗养员提供疗养、康复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病床费及为疗养员提供的伙食费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省干部疗养院为疗养员提供的床位及伙食费收入在帐务上应与对外提供的食宿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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