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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界定的请示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11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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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界定的请示》(常地税函[1997]6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舶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的规定,对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科研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请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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