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8-13
【打印】【关闭】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十三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