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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崇州市计算机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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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函发[1997]124号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7-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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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仅限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各种培训活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56号)的规定,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崇州市计算机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教育劳务的范畴,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你局应切实加强对举办培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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