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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晋鑫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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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流字[1997]47号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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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忻行地税流字[1997]33号请示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精神,晋鑫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中心购人运输设备租赁给用户,以设备所有权人在合同期间收取租金、手续费、利息等已构成融资租赁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6号通知精神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掌握。
特此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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