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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旅游业等征收的城市增容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字[1997]5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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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晋地税直征字[1997]82号《关于太原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旅栈业征收的城市增容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资、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对旅栈业等企业代收的城市增容费应并入企业营业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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