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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广告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3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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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市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准确掌握广告业营业税政策界限,完善广告业营业税资料审核办法,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强化管理广告业是一门新兴产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广告业正朝着高投入、多层次、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由于其经台方式的不断变化;在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提高认识,掌握该行业的经营特征,研究税收政策操作途径,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防止出现税收漏洞。

  二、关于广告代理业营业额确定问题

  (一)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二)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客户或者广告客户委托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和其他广告发布者。

  (三)确定“广告发布者”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广告经营资格;2.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并独立完成广告发布;3.有受托发布广告合同;4.有广告管理机关核发的发布审批手续:5.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四)广告发布费不包含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等费用。

  三、增添措施,落实征管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切实加强广告业应税收入资料的审核和检查,根据各自征管实际,合理组织力量增添具体措施,完善审核办法,抓好征管落实。具体方式和程序可参照市局印发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审核管理办法》(成地税发[1997]70号)。政策方面,注意区别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收入(含广告性赞助收入)与其他收入,准确划分税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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