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 年3月24日,湘地税发[1999]012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调查了解,目前一些大中型商场为了搞活经营,以提供柜台和场地为条件,与商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经销商等签定联营协议、开展联合经营(又称联营柜台)。联营柜台的商品销售使用商场发票,其销售货款由商场统一收取,并体现为商场的收入。商场从联营柜台的销售收入中计算提取扣点收入,剩余部分返给联营柜台。我们认为,所谓扣点收入,实质上就是商场所提供柜台和场地的租赁收入。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商场取得的扣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