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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8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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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后再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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