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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成本价、标准价售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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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1999]93号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9-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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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一些基层基层税务部门不断询问纳入政府房改范畴的安居工程、解困工程、广厦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出售旧公房等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房屋给个人是否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1994年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政策,包括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因此,单位在房改中按成本价、标准价售房给个人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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