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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抵贷返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9]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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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抵贷返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锡国税综字[1999]17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企业因贷款无法收回而收回企业的财产是企业用资产抵顶债务的形式。金融企业用收回的资产返租于该企业应为金融企业的经营租赁行为,其返租收入不属金融业务范围,因此,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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