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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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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1999]203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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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为弥补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二字[1997]181号)文件规定,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向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提费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用于公司机关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和业务费用的支出。鉴此,我局研究决定:对省建工集团公司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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