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
|
黑地税发[2000]222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12-8 |
|
【打印】【关闭】 |
|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增容量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明确规定,供电工程贴费(电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后,有些地方询问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是否继续征收营业税,经研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关于“电力增容、热力增容、水增容收入一律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即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再征收营业税。特此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