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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0]20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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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收入,包括行李车、邮政车、货车的装卸搬运收入及汽车队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转装卸取得的清算收入暂不征税。

  二、旅客列车上向旅客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及车站站台内的饮食服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通讯段、电务段,向劳动服务公司、多种经营企业、个人住宅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电话费以及传呼业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铁路有关部门为企业专用铁路进行修理所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企业专用线取得的货运服务费收入,以及房屋、机车、电讯设备等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六、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豫地税函[2009]410号

  七、今后,如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铁路工附业等有新的征税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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