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管理,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手续,现就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的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由主管征税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外贸企业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
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经贸部门《加工贸易批准证》后,应持《加工贸易批准证》(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送相关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审核同意并在《加工贸易批准证》上加盖“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 ”
后,退还企业两份,留存一份。
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的企业,如发生有关进料加工业务的变更事宜,应持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向原办理审核签章 的税务分局提出变更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申请,税务分局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审批。
三、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的税务分局应对留存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等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装订成册,以备查核。
四、在退(免)税审核时,税务分局应按照留存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等资料,加强对进料加工手册的审核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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