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发票所:
为了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统一营业税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的相关政策,现对代扣代缴、代征代缴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1.认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条 例第十二条 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2.各局对上述项目以外,还需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必须报市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代征代缴营业税问题1.市区各局如需由其他单位代征代缴营业税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实行。
2.县(市)局如确需由其他单位代征代缴营业税的,必须报市局备案后方可实行。
三、其他1.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2.各局2000年底前已确定的营业税代征代缴的单位仍在执行的,2001年4月底前,将批准文件或审批表报市局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