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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
新地税流字[2001]1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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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微利住房,即该住房的成本利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且由当地主管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中不应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成本,应由主管地税部门据实认定,对条件不符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具体实施办法,可由你局自行确定,同意按实际收到价款的20%进行预征。

  三、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2000年底前已经列入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且已完工售出或已开工建设并开始预售的住房。其免税营业额是指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单位实际收到的房屋销售款和预收款。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5月8日新地税流字〔2001〕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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