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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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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计算机公司等单位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明确如下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计算机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句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鲁地税发[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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