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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5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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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广告行业的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政策,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广告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三、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包括点歌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对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载体为客户的商品、劳务作宣传而提供设计、制作等相关服务,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将广告载体转让给他人,并由受让者发布广告所取得的收入,暂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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