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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费等三项人防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鲁财税[2001]68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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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于人防部门收取的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及没备设施使用费等三项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人防部门收取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上述收费项目和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三项收费项目已征税款不再退库,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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