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安寿险衡阳公司受理客户退保留存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8]6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4-18
【打印】【关闭】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平安寿险衡阳公司受理客户退保留存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经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险种,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投保人原因发生退保,保险人按国家保监委规定,将退保金返还给投保人,因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已将每年度的退保金额作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提供给投保人,退保只是险种经营的一种情况,并不会改变险种免税的规定,且退保当期保险公司并未产生收入。因此,保费收入与退保金的差额部份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安寿险衡阳公司受理客户退保留存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衡地税发[2008]1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我局稽查局在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衡阳中心公司纳税年度各税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纳税年度内解除保险合同支付保户退保金(退保费比例不一)时,公司留有大额留存收入(用于支付营销员佣金、办公费及其他支出等)。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我局拟对该公司取得的退保留存收入征收营业税。

  当否,请批示。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