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学历教育学校取得的再就业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饶地税函[2008]30号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2008-2-26
【打印】【关闭】

 上饶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历教育学校取得的再就业培训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饶县地税函[2008]2号)已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江西省教育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3]85号)规定,教育劳务是指: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等。因此,对学历教育学校所取得的再就业培训收入应免征营业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