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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酒吧、网吧、陶吧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1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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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营业税政策管理,统一征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酒吧、网吧、陶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单一经营酒吧业务的,按照“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综合性酒吧,应按业务性质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二、对于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的网吧业务,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陶吧”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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