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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2]6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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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经贸部门的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三、水利部门的水利工程水费;

  四、气象部门的气象有偿服务费;

  五、测绘部门的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六、新闻出版部门的版权代理服务费;

  七、教育部门的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

  八、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九、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十、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十一、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

  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条形码服务费;

  十三、地震部门收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收费项目中,如果在2002年1月1日前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且已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税的部分,则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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