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国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减免税的审批的方式由于外国企业一般是按销售收入净额提成的形式收取转让费,合同金额无法确定,且合同期限较长,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审批合同项目的方式,一份合同只需上报审批一次,若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更,则需重新上报审批。
二、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及售付汇凭证的开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严格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资料、依法缴纳有关税收,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进行汇付。减免税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办理已缴税金的退库。在减免税期间,受让方依据合同条 款定期向境外支付技术转让费时,需持减免税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方可开具免税证明。同时请各地加强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平时应做好纳税人的台帐记录工作,合同期满后要及时进行核对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层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