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各区县科技局、西安市科技局各技术合同登记处及各有关技贸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科字[1999]第45号)中的有关规定精神以及省地税局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划内的科研机构(不含已改制为企业集团)、大专院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为此,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西安市科技局研究,今后凡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经过市地税局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审批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缴,如在以后一的内应缴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负责征收机关申请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西安市科技局审批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证登记机构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人进行认定;由各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据《西安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境内转让技术也可由其授权人办理(下同)
二、单位和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填写《西安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三、纳税人填写《西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西安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记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额的发票复印件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西安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认定、审核。
四、西安市科技局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认定、审核后,在《西安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西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市场管理办公室章 .
五、纳税人持经市科技局认定审核后的《西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含申请表附件)报市地税局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或其授权人应向市地方税务局同时报送免征营业税书面申请。
六、纳税人将以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审批核准的《西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含申请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营业税免征、抵税或退税的凭证。
七、除西安市行政区划内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外的其他单位免税手续仍按陕地税发[1999]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送省地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