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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6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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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税字[2003]16号文件精神,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为设备。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包括: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包括: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四、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五、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栏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中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六、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七、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为设备;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为材料。

  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量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九、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件等均为材料;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为材料。

  十、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量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为设备;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为材料。

  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划分的原则和方法均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十二、本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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