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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抵债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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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4]41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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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接你司《关于申请免交抵债房产营业税的报告》(闽物集「2003」181号,以下简称报告),要求免交“金属大厦”过户的营业税。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精神,以及你公司报告附文提交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闽法执申字第39-5号)中裁定:“将福建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华林路304号的‘金属大厦’ 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榕国用(1993)字第G01308号]变卖给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局认为,福建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金属大厦”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卖你司,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福建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所欠银行贷款由你司负责归还。这种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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