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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8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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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业的税收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营业税的通知》(财法字[1994]5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提供旅游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设立的、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旅行社、旅游公司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凭证、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为计算应纳税款、税务检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

  第二章 营业税规定

  第四条 旅游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劳务所取得的旅游费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该项劳务,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第五条 旅游业适用的税目、税率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的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取得收入时,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使用索道的收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列出索道收费价格,能分别核算门票和索道收费的,对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对索道收费按照“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门票和索道收费不分别标价和分别核算的,以含有索道收费的门票收入全额作为索道收费并按“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第六条 旅游业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一)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包括过路(桥)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下合称费用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替旅游者支付的未经列举的其他代付费用不得在应税营业额中扣减;(二)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支付给承担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以下合称费用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条 旅游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设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的旅游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营业额×税率应纳税营业额=当月取得的全部旅游团费收入及价外费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确定的收入)-当月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额(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方准予扣除)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设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旅游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当年收取的旅游费收入×总机构上一年度的毛利率×税率总机构上一年度的毛利率=(上一年度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费用扣除项目)÷上一年度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总机构应纳税额=(当年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费用扣除项目)×税率-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对于存在财务管理混乱、账册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财务收支等《征管法》35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第八条 旅游业使用凭证问题纳税人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必须提供境内的发票或合法有效的费用扣除项目的凭证;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在境外的,必须提供该项费用扣除项目的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纳税人必须将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账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据实核算的有关费用扣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第九条 旅游业纳税地点根据我市地税税收业务属地征管的规定,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座落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分别向座落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座落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统一使用总机构购买或经地税征收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旅游劳务,应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其他劳务,其收入实现的时间,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及时计入营业成本。

  纳税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第十四条 对账册健全、核算清楚完整、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四)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八)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九)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提供旅游劳务的。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所称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税所得率按照广州市地方企业应税所得率表(穗地税发[20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旅游企业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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