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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4]52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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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宿地税[200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宿州市地方煤炭筹备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将骑路孙煤矿详查探矿权包括已完成的该区域的详查地质报告和地质构造图纸转让给淮北市圣火矿业公司,转让合同价款为156514万元。宿州市地方煤炭筹备处此项探矿权转让行为,应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免税。

  一、宿州市地方煤炭筹备处单纯转让探矿权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列举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宿州市地方煤炭筹备处转让已完成的该区域的详查地质报告资料和地质构造图纸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应按5%征收营业税。

  三、宿州市地方煤炭筹备处应将评估价款分别记帐,分别申报纳税。若不能区分,则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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