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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5]10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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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有效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以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符合免税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通知中所提中小企业标准暂依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

  三、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的取费标准,暂定于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否则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除名单列举范围外,其他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局妥处。

  五、对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彩立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自2004年11月1日起取消免征营业税待遇,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做好恢复征收营业税工作。

  二ОО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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