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营业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安装工程作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除国家和省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和农网改造工程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所列举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装工程合同、外购设备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
一、设备的范围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包括以下各项: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的范围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以下各项: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所需的划分界限,特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机械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锻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机器全套附属零配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润滑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件,如各种瓷环、钢砂、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沙、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望孔等各种成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备、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变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性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讯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断器、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拄、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纽等均为材料;
P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配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视、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
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和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材料或设备,除在建设部关于常用设备和材料的划分名单之内的,按建设部的划分标准执行以外,一律按照材料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