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积极推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京郊农民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依据现行有关政策,现就北京市农村地区“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系指京郊农民利用自家庭院、自产农副产品为旅游观光者提供食宿、采摘及相关服务且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的接待业务。
二、税收政策
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应为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的京郊农民提供积极的纳税服务与便利。
(一)对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上述业务,一律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对我市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
2.未使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61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其取得收入的实际情况,适当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发票管理与使用
(一)鉴于京郊农民从事上述业务的实际经营特点,对其使用的发票暂实行委托指定单位代开发票,统一管理办法。
(二)上述委托指定代开发票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暂确定为农民所在村的村委会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单位。
(三)代开发票单位代开发票范围,仅限于从事“农家乐”业务,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京郊农民。
(四)代开发票单位应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后,申请领购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同时建立代开票台帐,对代开发票情况逐户、序时、按面额大小依次登记,并及时汇总发票购领、代开、结存的情况。
(五)代开发票单位为农民代开发票时须将开票农户的姓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登记在发票记账联上。
(六)代开发票单位每月分户统计代开发票农民的营业额并向主管税务所书面报告。经税务所查实,对于月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5000元的,停止对其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协助其转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行办理申报纳税。
(七)代开发票单位购领发票实行收旧售新的方式,发票用完后须将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和上期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报告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所,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到发票供应窗口购票,主管税务所应将代开发票单位报送的上期发票领、用、存的材料进行存档。
四、对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的京郊农民确因特殊困难无法在代开发票单位代开发票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提供相关的纳税服务,保证其业务的正常开展。
附件: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二ОО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委 托 代 开 发 票 协 议 书
协议人
甲方: 地方税务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为积极推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京郊农民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并严格履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的京郊农民代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答复乙方在代开发票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二)为乙方购领发票提供相关的纳税服务。
(三)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权利:
1. 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
2. 乙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开发票。
3. 乙方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代开发票或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填开信息的。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甲方提供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及相关的纳税服务。
(二)应建立代开票台帐,对代开发票情况逐户、序时、按面额大小依次登记,并及时汇总发票购领、代开、结存的情况。
(三)将代开发票农民的姓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登记在发票记账联上。
(四)每月应汇总每个代开发票农民的营业额并向甲方报告。
(五)在代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处理。
四、乙方在代开发票过程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一方不再续签协议的,不能迟于协议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
七、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裁定。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印章) (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