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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其他建安工程设备价值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5]89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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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地税局:

  你局《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是否计征营业税的请示》(州地税呈〔2005〕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三条:“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道、管体、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鉴于建筑安装工程涉及面广、行业特征突出、专业性强的实际,我省只就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电力改造工程明确列举了设备名单并规定了营业额的计征标准。在省局对其他建设安装工程中的设备名单做出明确之前,其他建设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按单体价值是否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来确定应税营业额,即单体设备价值纳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税中扣除,反之应计入营业额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此复。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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