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7-15
【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中有关营业税政策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省局具体操作办法制定下发前,可按此掌握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时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四、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