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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征管的通知
青财企一[2006]1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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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地税分局,建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要求,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建委共同研究,现就我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财力投资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使用《青岛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二、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申请工程款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开具的项目施工单位《青岛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附后)。

    三、我市从事财力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向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市级机关会计中心)结报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青岛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

    四、凡在我市从事财力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如存在工程分包的,总包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方的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包方在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应将自己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与代扣的税款分别申报。

    五、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市级机关会计中心)在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款结报业务时,要认真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拨款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地税主管机关出具的《青岛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并按月汇总财力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情况,向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报告。

    六、市财政局将市财力投资项目名单通知市地税局、市建委。

    七、市建委将以上要求通知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并由后者通知各中标人或施工单位(个人)。市建委按月汇总市财力投资项目招标明细,并向市地税局提供。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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