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个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全市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自身的征管水平,要在2000元起征点的基础上适当上调的,需报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新的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渝地税发[2003]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