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单位捐赠不动产、无形资产,属于资产接收方,不是该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而需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 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