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劳务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文件精神,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系指合法教育机构针对合法入学并合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受教育者开展的学历课程教育活动。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系指《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四种教育形式的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对完成相关课程学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明令无效者外)。
(三)合法教育机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劳务向受教育者直接收取的费用,均属于教育劳务收入。对教育劳务收入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9〕45号)文件规定,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教育劳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对提供教育劳务过程中所涉及的非混合销售类货物销售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教育机构无“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情节,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仅指“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三、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辅导各相关教育机构,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ОО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