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通过对全区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地方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精神理解不全面,贯彻执行不到位。如对小酒厂仍实行“双定”征税办法,对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酒、泡制酒只按25%的比例税率征消费税,未按销量征收定额消费税。针对上述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必须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小酒坊)定额、定率的双定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一律改按查实方式征收消费税。各地要切实加强征管力度,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二、对外购已税粮食白酒或已税粮食酒精混合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对外购已税粮食白酒或外购已税粮食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和泡制酒,以及外购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制酒、泡制酒,应按粮食白酒适用的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对用自产粮食白酒连续生产的配制酒和泡制酒,在粮食白酒移送时,不征消费税,对配制酒或泡制酒,按规定的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