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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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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7]12号)文件,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第一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自2007.7.13日起停止执行。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铂金首饰的范围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包括铂金和铂金基首饰,以及铂金和铂金基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铂金首饰)。

  二、 三、 五 六、 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2号
   

      四、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一)经国税机关认定的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将铂金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及《铂金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 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2号
  

    (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征收消费税;同时对既销售铂金首饰,又销售非铂金首饰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全额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附:浙江省铂金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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