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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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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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