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减征堤围防护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减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2007]254号)规定费率的20%计征。具体费率见下表:
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表
销售(营业)额 |
费率 |
1亿元(含本级,下同)以下 |
0.1‰ |
1亿元~10亿元部分 |
0.08‰ |
10亿元~20亿元部分 |
0.06‰ |
20亿元~30亿元部分 |
0.04‰ |
30亿元以上部分 |
0.02‰ |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生效期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缴费人按调整前的费率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超过按调整后的费率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部分,将予以返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税局、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掌握堤围防护费减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