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5]9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5-5-10
【打印】【关闭】
近来,有地市反映铁路货运运费扣抵增值税范围等几个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税额问题,对铁路货物运输运费票据中所列铁路建设基金(1)、(2)及电气附加费是否属于运输费用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属运输费用,准予以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3]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及陕税发[1994]4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进行审核,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从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对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及我局陕税发[1994]227号,陕国税发[1994]9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电力企业对1994年期初存货和已征税款的计算应首先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及已征税款申报审核表(一式四份),报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再报县、市税务局进一步复查核实后,企业以此作为以后动用期初存货抵扣已征税款的依据,对未经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的,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能予以抵扣。对其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首先由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一式五份,省局统一格式,已电传各地、市),按照现行动用期初存货抵扣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报经当发县、市、地区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后,由企业随同《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一起报送电力集团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从电力集团公司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审批表退省、地、县税务局、电力公司、电力企业各一份)。

  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对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全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企业单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方面的,其项税额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个别企业单位已抵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追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